
案例7上海久事 vs 新疆伊力特、四川丰谷酒业 vs 广东东阳光 - 与非法掩护相关的2起比赛情况1. (上海久事 vs 新疆伊力特)白队1号从靠近中圈处向强侧运球时被橘队11号贴身防守,白队10号上前为白队1号设立掩护并与橘队11号发生身体接触,位于弱侧的中央裁判宣判非法掩护犯规(控制球队的犯规)。2. (四川丰谷酒业 vs 广东东阳光)蓝队11号接到后场端线掷球入界队友的传球后沿场地中央运球,白队35号对其进行盯防,蓝队24号上前在靠近位于后场的中圈半圆处为蓝队11号设立掩护,期间与白队35号发生身体接触,追踪裁判宣判非法掩护犯规(控制球队的犯规)。结论裁判员们在这2起比赛情况中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。在第1起比赛情况中,上前为队友设立掩护的白队10号,在移动中用左肩顶撞了同样在移动中的橘队11号的右肩,该接触直接致使橘队11号倒地而失去防守位置,达到了必须宣判犯规的程度,而且,白队10号在设立掩护时并没有给移动中的对方队员留出足够的空间。中央裁判正确地宣判了这起非法掩护犯规。在第2起比赛情况中,上前为队友设立掩护的蓝队24号,在白队35号试图从其身边通过并追防蓝队11号时,朝着自己的左手方向横移,并用左髋部与白队35号的左髋部发生了接触,该接触直接致使白队35号倒地而失去追防的机会,达到了必须宣判犯规的程度。追踪裁判正确地宣判了这起非法掩护犯规。